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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5586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2-01

关于《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11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夏维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六安市、合肥市肥东县开展立法调研11月3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教育督导相关概念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督学”等概念的内涵。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尽管草案对上述概念已有规定,但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建议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督学”等概念的内涵(修改稿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二、关于教育督导内容


有的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内容,使立法更好与国家教育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保持衔接、更好回应群众期待,是必要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教育督导事项中增加党建带团建队建、校长队伍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等内容(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督导结果运用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充实完善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方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还对相关章节名称、督学产生、教育评估监测、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稿第二章、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五章),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