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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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鲍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的宣传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对绿色建筑技术的培训和宣传作了原则性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扩大培训对象,强化宣传和培训工作。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强化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宣传,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培训,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意识,自觉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推动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对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宣传和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的监管
城建环资委员会审查意见报告提出,要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强化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用能管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的监管,有利于保障公共绿色建筑节能功效的发挥,提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空间和优化途径,全方位、持续性地实现公共建筑节能降耗,是必要的。根据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一监管平台建设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行为种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界定,有利于保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绿色建筑发展职责,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对未依法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未注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未能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