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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722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2-01

关于《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11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郭再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宣城市、黄山市开展立法调研。113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4 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工作机制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红色资源联席会议机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是把领导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要求具体化的重要举措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文化和旅游部门,符合红色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省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此召开调度会进行专题研究,并向省委常委会作了汇报。草案第四条、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还对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是可行的。同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第五条增加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


二、关于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将重要工业遗迹列入红色资源予以保护利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建议在第十四条增加“相关工业遗产”(修改稿第十四条)。


三、关于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理论研究,充分挖掘红色资源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潜力,增加开发红色资源文化创意产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加强相关资料整理利用(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二是增加规定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明实践活动融合发展(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三是增加规定依托红色资源培育红色旅游景区,发展红色旅游,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四、关于红色资源的保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强化对红色资源的保障措施,明确在红色资源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修改稿第四十九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还对相关表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稿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