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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913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2-01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111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义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对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提出明确要求。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依法落实中央及省委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实施国家上位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三农”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与全国共性的工作规律,也有个性的特色做法和典型经验。立法是结合我省实际,对上位法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保证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三)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取得历史性胜利,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成效令人鼓舞,经验弥足珍贵。同时我省乡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民整体不富裕等问题依然突出。立法是保障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沿着法治轨道落地见效、行稳致远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握原则和立法的主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2018年至2021年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加快推进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乡村全面振兴安徽样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把握原则。为了确保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搭建好我省乡村振兴法规制度的“四梁八柱”,起草工作始终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细化举措。着重从明确和落实上位法规定的角度作出具体规范,对上位法的内容不照抄照搬,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也不再重复,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关系。二是转化成果。认真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努力推动我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在法规中集成,各地实践创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法规中体现。三是尊重规律。立足全省乡村振兴的阶段性和差异化特征,结合我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注重分区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同时鼓励积极探索,为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工作留下一定制度空间。


(三)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及安徽省实施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及安徽省实施意见、《安徽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党中央及省委近年来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为主要依据和参考,还借鉴了江西、山东、浙江等省的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列入立法规划,由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参加起草。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沈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广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强等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多次提出要求,亲自深入调研,指导工作开展农工委积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扎实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和草案起草等工作。2018年至2020年,2组织省市人大上下联动专题调研,2次组织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专题研讨,持续开展走访调研、典型调研和专家研讨,并2次专程赴全国人大农委请示工作,多次赴上海、浙江、重庆、四川等省市考察学习,明晰立法的原则和思路,确立草案的框架和重点。今年,农工委加快草案的起草步伐,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节点任务,成立了起草小组,对草案稿反复修改;多次组织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进行论证咨询,陪同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当面听取意见、建议书面征求了39个省直单位、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农工委17个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特别征求了近三年来在省人代会上领衔提出乡村振兴立法议案的9位省人大代表的意见,还征求了10位提出相关建议、10位担任村支书或村组长和11位从事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经营的省人大代表意见。9月底,专门征求了省政府的意见。10月下旬,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通过了草案11月9日,第101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在体例结构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保持一致,分为十章,依次为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和附则,共五十条。


(一)关于工作机制。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省实际,草案规定,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并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界定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工作(第三条至五条)。


(二)关于五大振兴。草案在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聚焦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作出规范,细化相关措施。特别是将我省创造的成功实践经验写入草案,如,优质专用粮食发展(第八条)、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第十四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第十六条)、送戏进万村活动(第二十一条)、林长制(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积分兑换超市(第二十五条)、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两利用”(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城乡融合。围绕建立向乡村倾斜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草案第七章就编制城乡统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道路交通、供水保障数字乡村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推动卫生、养老、医保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乡村产业、参与乡村建设等作出规定


(四)关于扶持与监督在扶持措施方面,草案规定,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发行和利用政府债券(第三十八条);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和完善脱贫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帮扶(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财政与金融协同联动(第四十三条),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方面草案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报告、督查制度作出细化规定,创设性地规定了调度通报社会监督、约谈整改、容错免责等措施(第九章)。


草案还就需要地方立法规范的其他方面作了规定,不再一一说明。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