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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3080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2-01

关于《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11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何毅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地方金融规范有序发展,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制定《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是落实好中央赋予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现实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由地方实施监管。为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有必要制定《条例》。


三是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全省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部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涉黑涉恶现象时有发生,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开展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执法手段不足,亟需通过地方金融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有效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体制机制,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了调研,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通过省政府网站、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目前,省有关部门无原则性分歧意见。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监管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信息系统、金融组织责任、金融知识宣传、跨区域协作等方面内容(第一至九条)。


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主要是明确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活动规范,如行业准入和从业终止、事项及业务备案、内部控制、董监高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义务、消费者保护、材料报送和重大事项报告、禁止性行为、行业自律等(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主要是明确了各类金融监管手段,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以及监管谈话、监管评级、信息公示、安全保密等配套制度(第二十三至三十二条)。


第四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主要是明确了政府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并对地方金融组织、持牌机构、非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处置作了分类规定(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主要是明确了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机制,如管理体制、监督检查措施、联合执法、纳入综治等,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广告经营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处置作了规定(第三十九至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地方金融发展”。主要是对金融发展规划、金融组织体系、政府融资性担保、服务三地一区、供应链金融、融资对接机制、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科技、金融“双招双引”、金融营商环境、金融信用环境等作了相应规定(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至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附则”。涉及施行日期(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