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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671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2-01

关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11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诸文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合肥市、淮南市进行了立法调研。99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91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1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人才引进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细化不同类型人才引进的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与《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有关人才支撑的规定做好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引进各类人才创新创业(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是增加规定有关招聘会不得向用人单位、求职者收取费用(修改稿第三十条)。三是增加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应当保守相关秘密(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二、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增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的相关内容;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对家政、托育服务等方面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规范;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类型培训(修改稿第十六条)。二是增加规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与企业对接活动等(修改稿第十七条)。


三、关于人力资源合作交流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充实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关内容;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对标长三角区域两省一市做法,体现人力资源市场的专业化、国际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鼓励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展会活动,促进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本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增加规定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共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合作机制等(修改稿第二十条)。


四、关于监督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有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网络招聘的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对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行修改,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二是增加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的具体事项(第四十条)。三是增加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网络招聘服务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招聘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还需要汇报的是,根据常委会领导同志意见,按照《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法工委委托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对草案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出台条例有利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草案总体框架和结构比较合理,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行为规范较为具体、明确,符合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对大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还就相关组织职责、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四十四条),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