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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5799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1-29

关于《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11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卢新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927日,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铜陵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113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草案第三十四条对新闻媒体和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突出政府宣传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明确政府宣传职责,有利于帮助公众树立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获取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提高全民践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动自觉,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四条调整至总则,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八条)


二、关于农村因地制宜推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草案第九条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推广简易便行的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建议充实相关内容。城建环资委员会在审查意见报告中提出,要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增加有关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农村地区的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建立与农村实际相适应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员会审查意见,建议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是在草案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其他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


二是增加一条,对农村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以及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三是增加一款,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设立垃圾兑换超市,实施垃圾兑物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草案第十一条对市、县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明确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城建环资委员会在审查意见报告中提出,要在省级层面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增加规划的刚性约束力,提高规划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稳定性;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有利于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均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对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作出规定;同时,在该条中增加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修改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四类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有利于帮助公众准确识别、精准投放生活垃圾,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有效实施,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国家最新颁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建议在本条中增加四类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标准的内容。(修改稿第十九条)


    五、关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增加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政策,支持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