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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990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6-10

 


关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征求意见


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2525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


一、草案的起草背景


起草本草案,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可以概括为“三有”。


一是中央有部署。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时首次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指出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2021年中央有关文件也明确要求加强立法调研,找准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各个环节的定位。


二是法律有规定。今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另外,全国人大还出台一系列制度,对这些规定予以细化。


三是省委有要求。315日,省委书记郑栅洁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明确要求,省人大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而非简单走过场,要做到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325日,郑栅洁书记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再次对立法征求意见提出要求,指出要从“立法中”向“立法前”“立法后”两端延伸,帮助立法机关的“眼睛”和“耳朵”直接深入到基层一线听取群众意见。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组织草案起草工作。注重上接天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法律,严格对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1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草案征求部门和地方意见工作的意见》,能够细化的尽量作出细化规定。坚持制度衔接,目前我省立法方面有2件法规和15项制度,与这些法规、制度之间保持和谐一致,不相互冲突。注意经验总结,认真梳理归纳我省近年来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中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尽量作出制度性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及时向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省司法厅征求意见,得到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8个机构和省司法厅共提出68条修改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认真修改。4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务会,专门对草案初稿修改稿进行逐条研究,从对标对表、维护法治统一、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多个角度进行再审视、再讨论、再修改,形成提请第112次主任会议审议的草案。42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12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要求将该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以立法形式出台这项规定,有利于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增强执行的刚性。会后,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后报送省委审核,同时将草案及起草说明在安徽人大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51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召开委务会,对各有关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再次研究,能吸纳的尽量吸纳。5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13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关于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主要是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第三条)


2.关于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规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等方面征求意见;在报请省委审定前,应当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讨论。(第四条)


3.关于法规案征求意见。规定法规案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第五条等)


4.关于征求意见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征求省直有关单位、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开展立法协商时,还应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于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书面征求有关省直单位、专家学者意见,并要求书面反馈。(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等)


5.关于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协商、立法评估、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邀请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并强调要充分发挥安徽人大网站、安徽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和其他融媒体作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等)


6.关于反馈意见的处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要求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吸纳,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十三条)


7.关于“小快灵”立法的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即时开展的“小快灵”立法,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第十四条)


此外,草案还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征求意见工作的相关要求作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