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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659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6-10

 


关于《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525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杜玉山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927日,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法依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2251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增加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专门规定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名称突出了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发展,草案内容应有所体现,建议研究。财经委员会审查意见建议对大别山革命老区发展予以更多支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对促进我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作出普遍适用、普惠促进规定的基础上,对大别山革命老区作一些有针对性、有特色的特别规定,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的同步振兴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审查意见,建议增加以下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专门规定:


一是推进构建现代化运输网络和完善农村公路网络。(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是推进淠史杭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


三是支持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互联网运营中心等。(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是支持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院研发机构等。(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是加强革命老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建设大别山动植物资源基因库等。(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六是对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时,给予大别山革命老区倾斜支持。(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关于加强革命老区的自我发展


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革命老区自我发展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革命老区自我发展,明确革命老区自身主体责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革命老区自身优势和潜力,激发其振兴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作出规定。(修改稿第条)


三、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新兴产业


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发展新兴产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新兴产业,有利于促进革命老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同步高质量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对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推进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等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支持建设省际毗邻地区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


组成人员提出,应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省际毗邻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革命老区与省际毗邻地区共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和其他相关外省市的合作,协同推进革命老区绿色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省际毗邻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十九条)


五、关于删去“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一章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我省2021出台了《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第四章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规定应当与该法规相衔接建议统筹考虑。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已经涵盖了草案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一章的主要内容,本条例可以不作重复规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删去草案第四章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同时增加一条,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依照《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作出指引性规定。(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