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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850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6-10

 


关于《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525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诸文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月上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2022511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1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1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对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关内容进行归类合并,对养老服务组织的范围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相关内容调整到第三章(修改稿第十九条)。二是将城乡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四章(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三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草案中的“养老服务组织”修改为“养老服务机构”,界定为“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条)。


二、关于养老机构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准确界定养老机构性质,提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从业素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第三十条中“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修改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二是将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第二款增加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三、关于医养与康养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医养结合,推进康养产业发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修改稿第四十条)。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知名康养产业市场主体(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四、关于智慧养老服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鼓励县(市、区)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服务平台应当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技术服务(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智慧化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修改稿第四十六条)。三是增加规定支持城乡养老服务中心以租赁方式推广智慧养老产品等(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五、关于养老服务纠纷处理机制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纠纷处理机制,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修改稿第六十四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还对法律责任及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稿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