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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688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2-01

关于《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11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万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721日,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的意见,并赴合肥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99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1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对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领导职责


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建立工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财经委员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出了相同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一,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有利于强化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统筹协调,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是必要的,鉴于政府部门职责划分是政府事权,且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主管部门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因此,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比较合适;其二,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促进工程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充分发挥工程的功能与作用,是必要的。据此,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审查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省人民政府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以及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推进安徽、河南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强与河南省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建议增加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我省引江济淮建设运营单位加强与河南省有关方面的联系,推进相关工作协调合作,有利于推动两省协同做好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六条中增加一款,对我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与河南省有关方面的联系、推进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协调合作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


三、关于加强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文化旅游建设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体现引江济淮工程文化旅游价值,建议增加文化旅游建设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文化旅游规划,推进水利文化旅游带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工程的水利旅游价值,推动沿线地区造福百姓、反哺生态良性发展,切实提高工程综合效益,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依托引江济淮工程,科学规划文化旅游带和精品线路,建设文化旅游示范工程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九条)


四、关于受水区相关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此项规定过于原则,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引江济淮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地区,规定优先利用工程供水,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有利于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持生态平衡,是必要、可行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款中增加在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范围内,优先利用工程供水,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的内容。(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五、关于加强引江济淮沿线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引江济淮沿线生态保护和修复,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山水林田湖草与生物种类等和谐共生的良性生态系统,发挥工程的生态效益,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建设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生态廊道,实施干线生态林带工程,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治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