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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3605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8-04

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720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鲍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28,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亳州、淮北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77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712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的宣传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对绿色建筑技术的培训和宣传作了原则性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扩大培训对象,强化宣传和培训工作。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强化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宣传,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培训,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意识,自觉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推动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知识宣传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管


城建环资委员会审查意见报告提出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强化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用能管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的监管,于保障公共绿色建筑节能功效的发挥,提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空间和优化途径,全方位、持续性地实现公共建筑节能降耗,是必要的。根据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一监管平台建设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行为种类。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界定,有利于保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绿色建筑发展职责,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对未依法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未注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未能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