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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3202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3-30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经202112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社会建设委员会对此项立法高度重视,及时对接省妇联等单位,提前介入《办法(草案)》的论证和调研等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持续推动立法进32日至3日,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调研组亳州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社会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层群众意见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对《办法(草案)》进行认真审查将审查意见向常委会第109主任会议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家庭文明建设,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2016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近年来,我省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机构职权不够明确预防机制不够完善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问题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反家庭暴力法》更好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同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升固化,促进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化。


二、立法的可行性


社会建设委员会审查认为,《办法(草案)》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三、修改建议


(一)关于发挥人民调解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作用


调研中基层反映,人民调解在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议在《办法(草案)》增加人民调解有关内容的规定


(二)关于发挥公职人员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为积极预防和处置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鼓励公职人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


关于报告热线和处理机制


在我省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实践中,妇女维权公益热线、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及时的受理和转介,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将这一经验进行提升,在《办法(草案)》中增加报告热线和处理机制的相关规定。


关于部分内容的重复表述


《办法(草案)》中存在着部分内容的重复表述,如第六条第四款与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等,建议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