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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3564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8-04

关于《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7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万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28,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芜湖、马鞍山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77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2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大无线电知识的宣传力度。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有利于普及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及无线电安全的意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对加强无线电知识、电磁辐射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电磁辐射环境以及无线电安全的意识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八条)。相应的,删除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无线电安全知识宣传的规定。


二、关于删去无线电频率征用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征用已许可无线电频率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临时征用是否合适,建议斟酌。财经委员会在审查意见报告中也提出相同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征收、征用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不宜对征用作出规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审查意见,建议删除该条第二款(修改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删去大型活动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应当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举办国际会议等大型活动是否需要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建议研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其中属于重大社会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不属于重大社会活动的,应当按照修改稿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同时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进一步强化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一章仅有两条内容,过于单薄,建议充实。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利于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中增加两条,分别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取得、销售备案的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应精简,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可以不重复表述。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对法律责任作如下修改:


1.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已对销售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2.鉴于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五十条。


3.建议增加一条,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作出总的指引性规定(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相应的,删去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


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