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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3357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3-30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


图书馆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323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行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9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宿州市及萧县开展立法调研。2022315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文旅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共图书馆信息化建设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广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拓展图书馆的功能。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电子文献品种和数量;在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支持公共图书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建设智慧图书馆,推广数字资源服务”等规定。(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品质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拓展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建立联动机制、改善服务条件、完善功能布局、开展学术研讨,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等方面作出规范。(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关于安全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表述为“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防虫等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确保安全。”


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