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抓手,在保障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并作出了全方位部署。省委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建设。作为全国较早开展教育督导的省份,我省在教育督导管理体系建设、督导实施及机制运行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也存在着教育督导职能体系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督学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教育督导保障措施不够充分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提升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及时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条例(草案)》与《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与中央及省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相一致,与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相适宜,与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同时,《条例(草案)》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几点修改建议
(一)关于体现教育督导改革的内容和要求。草案整体上体现了中央及省委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但在督学管理、督导实施和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还存在改革精神体现不充分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创新督学选聘方式、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明确评估监测的督导内容,确立整改、复查、约谈等制度性改革措施。
(二)关于教育督导范畴。草案第五条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和督导对象,但不够清晰、明了,建议将“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修改为“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履行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职能,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同时,该条中“各级各类学校”的表述较为笼统,且与其他条款中出现的“学校”“各级各类教育”等概念边界不清,建议借鉴长三角相关省市立法经验,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关于教育督导学校类型、范围的规定。
(三)关于教育督导形式。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教育督导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相结合的形式,但对相关督导形式的督导事项、方式等内容规定的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完善。
(四)关于文字表述。草案第十三条第七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第二十五条“对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第二十七条“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等表述不够规范,建议予以修改。
同时,建议删去草案中与上位法重复的部分内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