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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15943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3-30

 


关于《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323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辛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月中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稿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蚌埠市开展立法调研。2022315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3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督学职称晋升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对督学职称晋升的支持举措。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对督学职称晋升的支持举措,有利于保障督学相关权益,提高其履职积极性;鉴于相关文件(《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3资格条件的通知》)对督学职称晋升事项已作具体规定,建议在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增加规定“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按照规定作为其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修改二稿第十条第二款)


二、关于教育督导内容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针对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进一步充实教育督导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教育督导事项中增加教师编制配备、职称评定、违规补课行为查处、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卫生防疫、学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内容。(修改二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督导实施及结果运用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督导暗访、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督导报告形成前征求被督导单位意见等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意见有的是对教育部相关政策的衔接,有的是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督导质效,是可行的,建议对修改稿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修改二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还对相关章节名称、立法目的、上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导报告公布渠道、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修改二稿第三章、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二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二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