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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15919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3-30

  


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323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万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926日,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中央驻皖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上海和合肥、芜湖、蚌埠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2022315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商务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明确容错纠错免责机制的适用条件和免责内容


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容错免责机制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细化容错免责机制的适用条件和评价后果。调研时也有单位提出了相同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自贸试验区容错纠错免责机制的适用条件和免责内容,有利于增强实施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激励自贸试验区守正创新、先行先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单列一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以及绩效考核、职务晋升不受影响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推动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


调研时,有地方建议增加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机构整合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动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理顺两类区域管理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和自贸实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促进两类区域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是必要的。建议增加一条,对推动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探索开展易货贸易试点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作了规定。调研时有片区建议增加允许开展易货贸易试点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自贸试验区审慎探索开展易货贸易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自贸试验区贸易模式,降低贸易成本,扩大贸易规模。建议增加一款,对自贸试验区审慎探索开展易货贸易试点,创新易货贸易形式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推进自贸试验区绿色低碳发展


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加快产业绿色低碳发展作了原则性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充实绿色低碳发展的具体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提升自贸试验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探索产业发展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问题的解决路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第六章产业优化升级中增加一条,对自贸试验区推进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五十条)


五、关于细化产业用地保障规定


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对自贸试验区实行产业链供地作了规定。财经委审查意见建议,要对产业优化升级要素保障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细化产业优化升级用地要素保障规定,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等,有利于提高自贸试验区土地资源配置利用效率,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是必要的。根据财经委审查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单列一条,调整到产业优化升级一章,并增加第二款,对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以及鼓励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五十一条)


六、关于删去草案部分条款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篇幅过长,有的条款内容不尽合理,建议适当精简。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考虑到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等属于全省普遍适用事项,不具有自贸试验区特色,建议删去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二)考虑到自贸试验区未来产业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建议删去草案第五十四条。


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常委会领导同志意见,按照《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安徽大学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方论证咨询。论证咨询报告对草案中主要制度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已对大部分修改建议予以采纳。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