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会议文件>内容详情

关于《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687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8-04

关于《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1720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  赵振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20191126,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2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提出了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改革和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保障机制改革五个方面改革任务,并明确要求,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20201228,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严格执行教育督导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省教育督导条例,使教育督导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新要求亟需通过立法贯彻落实。


二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当前,人民群众更加期待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对实施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更为关切。加快我省教育督导立法,是回应民生关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


三是推动我省教育督导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教育督导工作起步早,在教育督导体系、督导实施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等需要明确,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完善,教育督导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提升水平。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教育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教育厅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及部分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立法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王翠凤副省长进行了专题研究,省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意见一致。202172,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原则、政府职责、管理体制等方面内容(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二章 督学管理。主要是明确了督学的种类、任期、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第三章 督导实施。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形式和频次,以及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程序等方面内容(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对施行日期作了规定(第三十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