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
(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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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 赵振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
二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当前,人民群众更加期待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对实施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更为关切。加快我省教育督导立法,是回应民生关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
三是推动我省教育督导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教育督导工作起步早,在教育督导体系、督导实施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等需要明确,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完善,教育督导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提升水平。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教育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教育厅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及部分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立法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王翠凤副省长进行了专题研究,省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意见一致。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原则、政府职责、管理体制等方面内容(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二章 督学管理。主要是明确了督学的种类、任期、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第三章 督导实施。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形式和频次,以及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程序等方面内容(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对施行日期作了规定(第三十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