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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774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8-04

 


关于《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1720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级巡视员  胡再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有效管理和保护引江济淮工程的需要。引江济淮工程沟通长江淮河、地跨皖豫两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战略性水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工程,是我省基础设施一号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缓解皖北及豫东地区水资源短缺、沟通江淮航运、改善巢湖和淮河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对于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引江济淮工程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综合平衡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需要。引江济淮主体工程受水区涉及沿线1346县(区、市),工程功能包括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航运管理、水质保护等方面,行业管理上涉及发展改革、水利、交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条例,有利于对工程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等主体的职责进行明确,平衡各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因引江济淮工程涉及大量既有工程,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保障新老工程的整合衔接和高效安全顺畅运行。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工程沿线多地开展了调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省引江济淮集团意见;通过省政府网站、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立法论证会,充分听取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为强调在管理的同时注重保护,在原名称中增加“和保护”,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一)明确概念、原则和职责。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的概念、管理和保护的原则,省政府及沿线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工程管理和保护中的职责等方面内容(第一条至第八条)。


(二)界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及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要求等方面内容(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三)加强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明确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遵循的原则,水量分配、调度方案的制定和报批程序等方面内容(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


(四)严格航运管理。明确航运管理的范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的责任,以及航运管理的具体要求等方面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五)强化水质保护。明确政府、部门、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在水质保护方面的责任,水质保护的有关要求等方面内容(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


(六)严格法律责任。明确违法须担责(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