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
一、立法的必要性
引江济淮工程沟通长江、淮河两大水系,穿越长江经济带、合肥经济圈、中原经济区三大发展战略区,工程一期总投资为875.37亿元,输水线路总长
引江济淮工程具有保障城乡供水、发展江淮航运、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实施沿江沿淮农业灌溉等综合性功能,具有跨流域、跨部门、多节点等特征,影响工程运行的因素复杂多样。同时,工程环评批复明确要求,在相关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前不得实施调水、输水。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统筹解决工程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现工程全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十分必要。
二、立法的可行性
草案从引江济淮工程安全运行的现实需要出发,借鉴了南水北调、山西万家寨引黄工程等调水工程的立法经验,从界定工程概念和管理保护原则、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加强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严格航运管理、强化水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框架内容合理,制度设计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几点建议
(一)关于管理体制机制
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江济淮工程行政综合执法机制,第二款规定了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第五条规定了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主管部门规定不明确,会造成实际管理中的“九龙治水”。建议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制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由谁牵头负责,便于操作。
(二)关于既有工程的管理衔接
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疏浚扩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认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其运营管理权是企业管理权限。省政府“授权”授的应该是行政管理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建议对此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草案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水质保护。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认为,引江济淮工程建成后将成为重要的供水生命线,水生态涉及面广,为推动建立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确保调过来的水是好水这个关键,建议增加探索建立工程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条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条例,此条指引性规定不宜指向规章,建议删去“和规章”。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