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9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辛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强古建筑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是必要的;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并于2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