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1年12月21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庆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车辆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一是部门管理职责不清,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管理部门不明确;二是中心城区特别是老旧居住小区、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周边停车设施供给不足;三是部分已建成的停车设施长期被挪作他用,没有合法有效的解决措施;四是市民文明停车意识不强,车辆无序停放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二、制定的过程
今年4月,我市启动《条例》立法工作。7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停车设施的含义及分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二)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作出规定,特别是对解决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停车泊位供给不足问题和现有停车设施挖潜、增效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对停车设施管理作出规定,包括有关部门的管理措施、停车服务实行收费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行为规范、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用途行为的处理、使用停车设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四)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对停车行为管理作出规定,包括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管理、车辆停放行为规范及其法律责任、长期占用免费停车泊位的处理等。
(五)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对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兜底、《条例》的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四、设定法律责任论证情况
第二次审议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管理服务对象代表,对《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设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证,认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必要、合法、合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