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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5295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12-29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1221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胡春武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011日、202191日施行,其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我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诸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及时修订。


二是保护耕地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制度提出新的改革要求,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与监督实施、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等基本制度作出新部署。同时,随着改革深化、形势发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明显地不能适应我省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需要,需要尽快进行修改。    


二、修订的思路和过程


我省较早启动了《实施办法》修订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的修改列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先后作为2018年、2020年立法计划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以及2021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坚持法制统一的修订思路,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拟保留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进行一致性修改;新增部分条款,作为上位法的配套规定。


为做好立法相关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建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在起草立法草案时,坚持问题导向,赴宣城市、阜阳市、临泉县、广德市等地开展调研,组织召开了近20场座谈会、封闭修改会和专题会等,广泛听取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人大代表、村干部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律师专业性作用,邀请厅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立法,与省律师协会进行专题座谈。省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参与和指导修改工作。经研讨修改,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于202191日上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各市、部分县政府和省有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召开了立法协调会、立法论证会,形成了《修订草案》。1126日,省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的要求,参照其他省份做法,规定省政府授权的机构对市、县(市)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五条)。


(二)关于土地登记和权属管理。机构改革后,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考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作出完整和具体的规定,故删除《实施办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一章。


(三)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法》对国土空间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实施条例》专设了“国土空间规划”一章。目前我省已经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部署,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修订草案》新增“国土空间规划”一章,代替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编制和审批、修改、地位及公开等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二章)。


(四)关于耕地保护。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实行田长制,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第十七条)。二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守耕地红线(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是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确保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落实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第二十六条)。二是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使征地补偿安置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第三十条)。


(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一是加强对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的合理宅基地需求,明确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同时为乡村振兴提供支撑,规定了农村集中建设居民点用地审批程序(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二是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明确了入市主体、入市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保要求,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三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在先行用地方面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且列入省级以上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允许先行用地。在线性工程用地方面,建立了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四是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的标准,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另外,还规定了有关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内容。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