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已经2021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沈强副主任多次提出指导意见,并赴芜湖、马鞍山市,深入基层面对面听取各方面对《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前介入《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督促起草单位按照序时进度做好相关工作,并征求了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审查。12月14日,委员会将审查意见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O四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土地管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我省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7月,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自1987年12月颁布以来,虽然根据需要先后作了6次修正、修订,但有些条款与现行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不相衔接,也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了巩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将改革创新、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切实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亟需对《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办法(修订草案)》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符合党中央精神,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立足本省实际,总结经验做法,将我省行之有效的土地管理政策措施法定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三、对《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1.为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田长制要求,建议将田长制单写一条,对全面实行田长制、设立五级田长、主要任务和田长的职责、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2.为破解乡村振兴用地难题,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和项目用地”;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套建设的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3.为更好地解决县区财政较为困难的现状,建议在第六十一条中,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区财政的比例,提高返还县(市)财政的比例。
4.建议分别明确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区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用地管理中的相关职责。
5.建议增加数字化建设、“标准地”、地下空间等内容;增加“在土地征收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腾退土地、拆迁房屋,征地项目单位不得参与强拆”的内容。
6.建议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合并;删除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总体”;第五十七条调整至第五十四条后。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