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有关要求,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有关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省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省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及省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专项审计报告,作为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子报告。
三、省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本级情况为重点。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有关要求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我省发展目标,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以及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变动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审议报告前,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并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省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报告时,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将审议意见送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报告和开展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时,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五、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省政府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整改与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有效衔接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衔接机制。省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衔接,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省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七、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组织和工作保障,健全机构队伍,增强监督力量,提升能力水平。
八、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