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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建监察体制建言献策
——“70周年之际”对安徽省人大两份议(提)案的历史回顾

发表时间:2024-09-13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一些遭到严重破坏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逐步重建,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是其中一项。在这一过程中,安徽人大代表勇于向前、积极建言,为新时期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建作出了贡献。其中,当年两份安徽人大代表的议(提)案就是珍贵的历史见证。

  第一份议(提)案:第533号“关于恢复监察委员会机构案”的提案

  1981年2月25日至3月3日,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在这次大会上,有关代表提出了一份编号为第533号的提案。案文极简,由“案由”、“提案人”、“理由”三部分构成:

    案由:关于恢复监察委员会机构案

    提案人:李学诗、路新、秦骎、袁畹香

    理由: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在改善党的领导的同时,应加强对政纪建设,建议各级政府应恢复监察委员会

  机构。

  对这份极简提案,可做两点信息分析:

  一是关于监察机构的名称。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建立了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根据新宪法成立了国家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那么,恢复重建监察机构,采用什么名称呢?这份提案建议用“委员会”名称。

  二是关于监察机构的隶属体制。监察机关被撤销前,一直隶属于政务院(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但是,在80年代初关于重建监察机构的各种建议中,一些人认为重建监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它的法律地位,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当时,正值中央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向社会各界征求宪法修改意见,在这些“修宪”建议中也有许多人提出改变以前监察机关的隶属关系,有人甚至提出“国家除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之外,同时可平行设置六个院:参政院、科学院、考试院、监察院、检察院、司法院”的建议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第361页,福建人民出版社。那么,恢复重建监察机构,采用什么样的隶属体制呢?这份提案建议仍然沿用原来的隶属于政府的体制。

  当年,这份由李学诗等代表提出的第533 号提案,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其后,“办理情况”如下:

    “据省人事局报告: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恢复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实属必要。省将及时向国家主管

  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在各级政府监察机构未恢复前,按照国务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奖惩,由各级政府人事部

  门办理。”

  由于恢复重建监察机构属于中央事权,所以省人事局“省将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这一情况”的办理方式是积极的、正确的。另外,当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意见的渠道是十分通畅的。如前所述,围绕修改宪法,中央向各级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还将宪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包括重建监察机构的各方面意见建议,最后汇集到党中央,汇集到最高决策层,对于中央了解民意、作出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4月17日,邓小平同志在听取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汇报时,对彭真(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日常宪法修改工作)、胡乔木(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邓力群(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主任)等同志说:“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政社分开的问题要说,现在的宪法草案没有说清楚;要写上设立监察部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彭真年谱》第五卷,第12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投票通过宪法修改草案,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第一百零七条对地方监察机关作了规定。

  第二份议(提)案:第6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议案”

  1986年3月25日至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分关注,提出近几年经济犯罪数量上升,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建议健全体制,强化监督。这其中,安徽省人大以代表团的形式向大会提出了一份议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国务院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构的决定”,该议案被编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议案》第6号。这份议案篇幅不长,由“案由”、“提议案人”、“议案全文”三部分构成:

    案由:建议设立国家监察机构

    提议案人:安徽省代表团(联系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蒋文渠)

    议案全文: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工作”。目前,

  上述各项工作,唯独监察工作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当前……因此很有必要设立国家监察机构,加强监察工作,以

  便于更好地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

  出“关于国务院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构的决定”。

  对这份议案,可做三点信息分析:

  一是关于议案理由。主要是宪法对监察已有条款规定,但未实际建立机构。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赋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责。安徽人大代表团从督促宪法实施立场出发,提出重建监察机关议案是适合的。

  二是关于设立监察机构之目的。申明“以便于更好地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改革开放不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之风快速滋长,引发很大社会不满情绪。人们希望重建监察机关以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之势。

  三是关于隶属体制。80年代对建立一个什么样反贪机构的讨论之风很盛,集中的观点是借鉴海外国外反贪经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反贪机构,走“大廉政”的思路。在当时各种“大开大合”的廉政主张之下,该议案乃遵循宪法之规定提出在国务院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构。

  时间过去八个月,同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国务院提请的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在这次会议上,乔石副总理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议案的说明》。在这份说明第一部分“一、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必要性”中,作了如下两段阐述: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根据宪法的

    规定,今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徽省代表团提出议案,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些代表和全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部分委员,也多次提出建议,在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设立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反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目

  前,违反党纪者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管,违反国法者有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管,违反政纪者却没有一

  个机关专司监察职能。这在依据宪法健全国家行政体制,充分发挥国家效能方面,是一个缺陷……为保证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明的工作,更好地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我国政府系统迫切需要设立监察机关。

  在乔石副总理这份说明中,明确提到并肯定了安徽省代表团的这份议案。另外,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使各位常委更好审议国务院的议案,特意把安徽代表团的这份议案全文编入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文件之中,供与会人员参阅。由此可见,安徽省人大代表团提出的这份议案,在当年设立监察机构时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请,决定:为了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加强国家监察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经半年筹备,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尉健行同志经法定程序出任监察部部长。

  至此,我国监察体制正式恢复确立,担负起秉承风宪、匡扶政风的历史责任。

  70年前,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进行了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产生了代表6亿人民的各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1226名),建立了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值此70周年大庆之际,我们重温安徽人大这两份历史文献,深切感受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届又一届人大代表积极建言,参与国事,推动民主建政与时俱进的担当与情怀,也让我们增添了在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伟大实践中广辟民意、勇毅前行的期往与力量。



                                                                         作者:刘明波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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