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省会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依据这一规定,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拟订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试行)》4项法规草案,1984年1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12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法规。
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将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权修改为制定权,但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除了省会合肥市,淮南市作为1984年12月国务院第一批批准的“较大的市”之一,相应获得了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所有设区的市全部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当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定,确定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市6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全国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落实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要求的第一个决定。9月24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作出决定,确定滁州、芜湖、铜陵市3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016年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确定淮北、亳州、六安、马鞍山、黄山市5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全部获得地方立法权,掀开了我省地方立法的崭新一页。
各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截至2024年9月,各设区的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94件。
下面让我们共同回顾各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法规。
合肥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
1987年1月6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3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规定共十条,同时适用于全省其他城市。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9月14日淮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则、制定和修改、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施行时间。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31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总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以及施行时间。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
2015年11月26日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
2015年12月28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月29日阜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条例共三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以及法规解释等内容。
淮南市山石、沙、土资源管理规定
1986年4月14日淮南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3月2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规定共四章二十七条,分别为总则、开发与管理、奖励与惩罚、附则。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月19日滁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规定共三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以及法规解释等内容。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17年2月9日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规定共三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以及法规解释等内容。
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6年12月6日马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共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鼓励社会参与、代表性项目目录、传承人及保护单位、开发利用等内容。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3月4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规定共三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以及法规解释等内容。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月15日宣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规定共三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以及法规解释等内容。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2月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规定共三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以及法规解释等内容。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月9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规定共二十八条,分别明确了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以及法规解释等内容。
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
2016年4月1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
2016年8月30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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