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破土而出的“小树苗”长成了如今的“参天大树”,散发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魅力。作为人大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任后监督工作,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探索创新到持续完善的过程。2014年5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并从次年开始正式实施,在全国省级人大率先探索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定期述职等方式进行任后监督。回顾十年实践历程,有经验和创新,更有体会和思考。
一、主要做法
2015年以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连续10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累计有1021人次书面述职,其中49人次到会口头述职(含37名省政府组成人员,6名省高级法院副院长、6名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成为开展人大任后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述职人员的范围紧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按照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均应向常委会述职。其中,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级),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厅级)每年都应书面述职;其他法官、检察官则每五年至少书面述职一次。另外,经主任会议研究,每年从书面述职的领导人员中选择若干名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
(二)述职报告的内容聚焦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规定明确了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勤政廉政情况等。同时,注重突出人大任后监督的重点和特点,以有别于党委政府开展的年度综合考评、述责述廉等工作,避免重复,并明确要求述职报告应有别于单位(部门)工作总结或领导班子总结报告。
(三)述职报告的审查、审议规范有序。参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述职报告撰写后分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任免工作机构汇总、整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反馈,述职报告据此修改完善后再正式报送,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述职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口头述职人员的述职,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述职报告。同时,组成人员还可以填写审议意见表,重点对述职人员中的领导干部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意见的提出、处理审慎严谨。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由常委会任免工作机构牵头,会同相关工作机构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和所填写的审议意见表,汇总、整理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书面形式交由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法院政治部、省检察院政治部分别反馈述职人员,同时抄送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作为有关机关和单位考察、监督、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二、工作创新
近年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来依法任免和监督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任后监督工作新路径,进一步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逐步扩大述职人员范围。2019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原本仅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的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纳入口头述职人员范围,每年确定省“两院”副职领导人员各1名到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当年7月,时任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首次进行口头述职。2020年,经与省政府沟通,将由省级领导同志兼任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纳入述职人员范围。当年7月,时任省教育厅厅长(由省政协副主席兼任)、省公安厅厅长(由省政府副省长兼任)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首次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目前,这已成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任后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安排。
二是不断丰富述职报告内容。2016年、2017年,中办、国办相关文件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出具体要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组织年度述职时,即要求述职报告应当反映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以及个人学法用法,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决定等情况。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第二年制定年度述职工作方案时,即要求述职报告应当反映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等情况。2021年11月,党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把“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人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从2022年开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年度述职时,就明确要求把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和配合人大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述职报告中予以反映。这些都使述职报告的内容更加具体、重点更加突出、表述更加符合人大工作实际。
三是注意与人大常委会其他监督工作有机衔接。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述职报告与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相互衔接,与政府组成部门向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互为补充,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监督合力。在确定每年书面述职的法官、检察官时,与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相衔接,当年即相应安排从事相关审判、检察工作的法官、检察官述职。同时,还注意与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工作重点相衔接,从2017年开始,根据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并经主任会议研究,要求述职人员在述职报告中对常委会关注的工作重点予以回应。
四是认真研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注意及时改进相关工作。每年都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不断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2016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述职报告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组成人员在述职时应当报告上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情况。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要求,从2017年开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述职工作方案中,即明确要求述职报告应当反映上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以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
三、思考与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就“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作出部署,特别强调“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这为深化人大任后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指明了方向。
(一)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在监督法修改中,建议对地方人大探索开展的任后监督工作实践加以系统总结、梳理、提炼,将述职评议等比较成熟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在修改监督法时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完善,力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大任后监督工作。
(二)依法扩大述职人员范围。借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做法,将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纳入述职人员范围;同时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纳入述职人员范围。上述新增人员述职的基本方式、述职报告的内容等可以逐步加以规范。
(三)进一步完善人大任后监督形式。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述职报告的同时进行测评,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增强人大任后监督的科学性。在听取和审议述职报告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既要充分肯定成绩,也要客观指出不足,还要提出意见建议。建议在进行定性评议的同时进行无记名量化测评,根据得票情况确定述职人员“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四)进一步强化述职评议结果整改。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述职人员在收到常委会对述职报告的审议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切实加强跟踪监督,进一步加大人大任后监督力度。
(作者:孙宇光,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