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5周年。我们站在历史的交汇点上,回望70年的辉煌历程,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正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引领着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道路。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70年砥砺前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深叶茂、历久弥新,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作为一名在市级人大机关工作19年的工作人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一种不可割裂的情结。19年来,我见证和参与的人大履职故事不在少数,其中印象较深的还是当年打造的那部池州“首法”。因为拥有地方立法权对于较大市之外的省辖市人大而言意义重大,意味着市级人大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下好“先手棋”
2016年1月9日,对于池州的法治建设来说,应该是一个载入史册的日子。这天上午,池州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至此,池州“首法”诞生了。池州成为当时全省首批获授地方立法权的6个设区市中第二个表决通过地方性法规的省辖市。我依然清晰地记得当时有一个省级媒体这样评价:池州这部法规是为立法立规,将有效保障池州立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地方立法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明确设区的市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当时让很多城市看到了法治建设的“新风口”。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凭着多年来对法治建设的执着和热情,第一时间展开了一系列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当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就派出了考察调研小组,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和合肥、淮南两市考察学习地方立法工作,并出具了详细的考察调研报告。紧接着,在2015年初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与此同时,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池州市人大常委会于当年又增设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立法工作的具体牵头和承办机构,并从市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中遴选了一批精干人员作为法制委和法工委的成员。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的这一步“先手棋”为池州后来顺利被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第一批授予地方立法权的省辖市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作出决定:包括池州在内的6个设区的城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从此,池州的法治建设翻开了新的篇章。
练好“台下功”
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当年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成功上演行使地方立法权这部‘大戏’,可以说是做足了台下功课。”时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喻志平回忆道,“立法工作对人大来说并不陌生,但对从未行使过地方立法权的省辖市来说确实是一个挑战。因为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综合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社会各界关注度很高、影响面很大。”
挑战既是压力,更是机遇。当时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新设立的市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一班人”寄予了很大期望、提出了很高要求。而这一班人基本上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他们欣然接受挑战,认真做好功课。在很短的一段时期,他们深入学习研究立法工作程序、精心谋划立法工作思路、制定完善立法工作计划,同时安排专人上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跟班学习。他们还积极创新思路、借助外部力量,推动出台了《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当年就遴选了4名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者作为法律顾问,同时确立了一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为人大立法等相关履职行权工作发挥专业智囊作用。这一系列举措在当时全省省辖市人大中是创新之举,池州在立法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万事开头难。如何立好池州“首法”成为当时市人大常委会面临的重大选择题。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经过认真讨论和分析,一致认为立法先要“立规”,必须将程序和规定挺在立法工作的前面。因为只有这样,立法工作才会沿着正确的程序轨道循行渐进、日臻完善。他们最终建议将“首法”锁定为《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这部程序性法规。建议很快得到了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同意。紧接着,法制委和法工委一班人便投入了紧张有序的“首法”起草文稿、征求意见、审议打磨等环节中……
做好“工匠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立法工作需要发扬“工匠精神”,下足“绣花功夫”。“由于是程序法,又是池州首部地方性法规,因此,我们起草前专程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学习培训,而后根据《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池州实际起草了《规定》初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先后经过三次‘会审’表决才形成了现在的正式文本。”喻志平对此记忆犹新。
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后,2016年1月9日,《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正式提交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现在谈起这部池州“首法”,还可以用“统筹兼顾,精益求精”八个字来概括其特点。《规定》共二十八条,内容既涵盖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法规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还包括了法规通过后的处理程序、法规解释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等等。不仅如此,在每道程序中针对不同情况设计了相应的子程序,每道子程序中又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规定》的制定能够如此精细和专业,这对于当年第一次开展立法工作的法制委和法工委一班人来说实属不易。
“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了‘精细、实用、不抵触、不违上、不照搬照抄’等要求,切合了池州实际,彰显了池州特色。这部法规将会成为池州立法工作的重要奠基石。”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瑞中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时一语道出了“首法”的特点和意义。
立好“小快灵”
八年弹指一挥间,关于当年池州“首法”的记忆仍然历历在目。八年来,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道路上经历了很多成长的故事,也体验了很多成长的烦恼,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经历,才使得池州立法工作次次有进步、年年有提升、届届有发展。迄今为止,在“首法”的基础上,池州市人大常委会一共出台了《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13部法规,可以说,这些法规对于促进池州城乡建设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方方面面发挥了重要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立法成果的背后是八年的积极探索和艰辛付出。八年来,在池州市委的领导下,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道路上坚持不懈地学习、实践、总结、创新、提高。也正因如此,池州的立法机制日渐完善,立法节奏日趋加快,立法质量日臻提高,立法评估日益成熟。
一次相遇,一生铭记。19年的人大工作经历不仅使我有幸见证了池州“首法”的诞生,更让我切身感受到了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推进法治建设坚定有力的步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了部署,为坚持好、完善好、运用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用力方向,也为新时代人大工作赋予了新任务新要求。我深信,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科学指引下,在池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池州的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必将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池州也必将更多展示出新时代的生机和活力。
(作者:汪秀祥,池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