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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美丽安徽的绿色底色

发表时间:2024-09-09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1980年2月10日,刚刚成立的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以此为起点,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环境保护作为依法履职的重点工作之一,历经四十五载春秋更迭,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为建设美丽安徽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年”到“每一年

    仲夏时节,南淝河宛如一条翡翠绸缎穿城而过,河水波光粼粼,两岸绿意盎然,花香与鸟鸣交织成一首悠扬的夏日恋曲。徜徉在这般美景的人们已经很难想象几十年前合肥南淝河的景象。

    “二十多公里长的河流,水色呈深绿、棕灰、灰黑和污黑,水面不断冒气泡、漂死鱼,阵阵臭气熏人。”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时任省政府副省长侯永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合肥、淮南、蚌埠三个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的情况时,描述了当时南淝河受污染的情况。那时的南淝河,是生态环境恶化、发展代价沉重的缩影。

    “保护环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指出,由于全省治理污染欠账太多,为此,必须作出很大的努力,在近几年内认真地、有计划地解决这个问题。会议作出了《关于搞好环境保护的决议》,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试行),把它纳入经济建设的轨道,建立健全环保机构,加强管理、科研和监测力量,大力开展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严格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保护环境被确立为基本国策。我国环境保护逐渐步入正轨,省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也逐渐实现常态化。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5年、1988年听取专项工作报告。1989年12月召开的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关于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后,作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决议提出,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人的环保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将每年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此,听取环保报告成为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清单上的“常客”。

    时间来到2014年,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每一年听取环保工作报告有了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从“第一年”到“每一年”,每一次的报告都是对过往成绩的总结,更是对未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的庄严承诺。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持续不断的努力下,政府积极履行职责、公众环保意识增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蓝天碧水净土”织密法治保护网

    巢湖,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自古以来便是滋养一方水土、孕育丰富生态的摇篮。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巢湖水质及生态环境面临一些严重问题。“必须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巢湖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巢湖水质,这是保障沿岸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1986年4月,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一些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划定巢湖保护区防治水质污染案》,经主席团会议批准正式作为一项立法议案,交由省政府办理。

    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巢湖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

    “上世纪80年代,省人大常委会便以前瞻性的眼光将巢湖保护纳入法治轨道,把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还给老百姓,这显示了省人大通过法治保障全省人民生态福祉的决心和力度,展现了省人大为民履职的担当。”省十一届至十三届人大代表,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副总工程师戴玲深有感慨。

    从巢湖起步,省人大常委会的生态环保立法之路越走越宽。从淮河流域的综合治理到全省范围的水土保持,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从林地保护到固废的精细化管理,安徽的生态环保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从点到面、从局部到全局的跨越。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始终紧扣时代脉搏,不断探索生态环保领域立法。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呼吸干净空气”的期待,2015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了做好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特别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这些法规项目凝聚着安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践行,不仅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更为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安徽的落地生根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巢湖碧波”到“蓝天碧水净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生态环保立法之路每一步都走得铿锵有力。在绿色发展的征程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法治为引领和保障,努力用依法履职的成果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打出环保监督“组合拳”

    2024年7月25日下午,省行政中心二号楼的会议室里,一场围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专题询问正在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围绕全省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情况、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情况、治理资金稳定投入和绩效评估机制建立情况等,对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住建厅、财政厅等单位负责人进行询问。在这之前,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通过打“组合拳”的方式监督和支持政府做好生态环保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45年来开展环保监督的重要经验之一。

    时针回拨到1988年,当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情况的报告;9月至10月,为深化监督实效,组成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部分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及省直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8个视察组,对环境保护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施行情况开展了集中视察;12月,常委会会议听取了视察情况的报告。这一从“听取报告”到“实地视察”,再到“审议反馈”的闭环式监督,有力地推动了环保法在我省的落地落实。

    2014年召开的省人代会上,14个代表团516名代表提出86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议案建议。代表们前所未有地集中关注大气污染问题,这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为了回应代表关切,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快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同时,打出了一套监督“组合拳”。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统筹运用审议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特别是采取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找准了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短板弱项,为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大气污染加剧势头提供了有效助力。

    把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能发挥出1+1+1>3的作用。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这项旨在扩大环保宣传和加强环保舆论监督的全省性新闻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紧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工作,每年确定宣传主题,组织中央驻皖媒体和省市媒体记者开展集中采访。如今,“江淮环保世纪行”已经持续开展31年,成为了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广泛关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品牌。

    监督发力、立法护航,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征程上,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用严谨务实的系统思维、咬定青山不放松的一贯坚持,在建设美丽安徽的生态答卷上书写着人大的担当和作为。未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继续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江淮大地的绿色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为生态“高颜值”到经济“高价值”的转化贡献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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