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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履职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表时间:2024-08-15

  “安徽经济总量从1.9万亿元增加到去年的4.7万亿元,十年间连跨了三个万亿级台阶……我们的规上工业营收从3.3万亿元增加到5.1万亿元,已成为新兴的工业大省和制造业大省。“目前,全球10%的显示面板,全国50%的光伏玻璃、20%的光伏组件、15%的家电、10%的汽车在安徽生产。”在5月16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王清宪公布了一系列发展成果,引发热烈反响。这些骄人的数字,无疑是安徽省经济发展成就的生动注脚。而这些成就的背后,凝结着全省人民团结一心、奋勇争先的磅礴力量,也凝结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与省委省政府同频共振、同题共答履职担当。

同步发力深化改革开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

  安徽是农村改革的主要发源地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经选举产生,就十分关注农村改革,1980年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以及家庭访问、同群众个别交谈等方法,了解农村改革情况和存在问题分析具体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1981年视察了肥西、庐江、凤阳三县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的变化情况提出许多有益的意见建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处理这些意见建议,推动了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984年,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安徽及时开启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省人大常委会也应势而动,在8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安排听取了关于我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加快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步伐两个报告。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决定》,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为全省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省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全国人大提出的“在本届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加快经济领域立法步伐,五年任期内制定、批准和修改的l08件法规中,经济领域立法57件,占52.7%。1993年4月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当时我省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安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当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即出台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具有涉外内容的地方性经济法规第二年,围绕开发区土地、项目审批、企业登记等,省人大常委会又出台了3个配套办法,使开发区管理工作走上法化的轨道,增强了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带来了良好的效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更是以助推全面深化改革为己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聚焦加快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定《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听取审议自贸区建设情况报告,为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性开放提供法治引领。我省林长制改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林长制正式从安徽等地推向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以法规形式巩固提升我省林长制改革成果,2021年5月制定出台全国首部省级林长制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推进区域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外向型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等方面报告,为优化供给结构建良言献良策。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2021年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今年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五年规划,通过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刚性,不断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与时俱进促进创新发展

  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从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到产业结构优化,省人大常委会把握不同阶段经济工作重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履职尽责,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人大力量。

  安徽作为农业大省,农业的转型升级一直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1986年2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结构情况的报告,指出要通过适当调整价格、解决流通和生产资料供应问题等支持农民发展种养殖业,优化我省的农业结构。多年来,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现代化,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了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专题询问深化农村改革情况,听取审议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报告,开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执法检查促进生产要素进一步向农村聚集,激发农业发展活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必须全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199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确立企业作为技术进步的主体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服务职责等,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我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对助力全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省委省政府抓住我省科技创新优势,坚定不移下好创新“先手棋”,相继建设了一批国字号重大战略平台,安徽成为实现创新型省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全覆盖”的省份。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这一中心工作,加强科技领域立法,先后制定和修改了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等,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专利“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报告,为我省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奠定法治基础。

  近年来,在新一轮产业发展变革中,安徽立足自身的产业基础,加快打造新兴产业聚集地。2017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2023年9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专题询问,着力通过法治引领保障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我省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为了营造我省首位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纳入2023年立法项目,并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条例从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探索创新,也为我省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发力点,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贡献法治力量。

多措并举优化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运用多种履职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经济发展助力

  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企业负担过重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为了给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1994年10月召开的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审了《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会后,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修改完善,199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并在1997年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

  21世纪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2000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根据WT0规则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又于2002年11月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个条例突破了企业所有制和企业组织形式的界限,有效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新、用心发展

  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生机勃发,可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力。《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制定和修改,为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人才短缺、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提供了法治支撑。2015年、2019年,针对中小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困难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项审议和专题询问等方式,督促政府及有关方面切实抓好中小企业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地。

  商会规范发展能够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成长。2019年7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商会条例》。这部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商会条例,填补了我国商会立法空白,为依法管理商会提供了法规依据,有利于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也成功入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的“新时代加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十大事件”。

  为了更好地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规定了许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举措破解发展堵点难点痛点能够打通惠企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为企业发展提振了信心诸多企业负责人谈起条例,异口同声地点赞。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指导16个设区的市相继完成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构建起上下贯通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为我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长风破浪,击楫中流。回首过去的45年,省人大及常委会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人大法定职能,结合安徽工作实际,以高水平履职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新时代新征程上,省人大及常委会将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实举措,锚定“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供稿:研究室综合处、宣传处

                                        执笔《江淮法治》薛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