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现实需要,是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的一件大事。一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关注区域协调发展,立足人大职能职责,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强担当、更实举措,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迈向更高水平,为实现安徽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助力提升全省整体发展能级
区域协调发展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区域一体化乃大势所趋”。
皖北是安徽区域协调发展格局的重要板块,没有皖北的高质量发展,就没有安徽全省域的高质量发展;没有皖北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2001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年后,省人大常委会就意见实施情况,赴皖北6市及有关县(市、区)进行专题调研,结合在山东、河南、江苏等省的考察学习情况,提出了全力推进工业化、加速农业产业化、妥善解决财政困难、提高土地承载力等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建议作为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建议,把10项相关政策措施细化成38个小项,对落实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督办意见。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听取了关于加快皖北发展的报告,深入分析制约皖北加快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特别是支持皖北市县工业园区建设和金融业发展等意见建议,被省委、省政府吸纳到有关政策措施中。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加快皖北发展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就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提高政策执行力等提出具体建议。
皖南地区是全国乃至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区域。推进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是推动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2009年,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黄山、池州、宣城三个代表团联名提出设立“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议案,该议案被确定为重大事项案。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议案进行跟踪督办,听取关于推进示范区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出完善工作机制,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旅游、文化和生态融合发展等意见建议。2014年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就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赴黄山、池州等地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开展主要指标监测评估、强化改革创新、打造文化特色等建议,助推示范区建设迈上更高层次。
皖江开发、芜马城市组群、合肥都市圈、大别山区……同样是省人大常委会关注的焦点。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皖江开发的工作报告,审议时委员们认为,省委作出开发皖江的决策是正确的,符合我省实际,省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规划,通过科学论证确定发展目标,逐步地、有计划地实施。2016年,围绕保障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了芜马城市组群、皖北、合肥都市圈城镇体系规划,就完善三个规划提出明确意见。2022年5月,出台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立法引导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大别山革命老区实现同步振兴发展。
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务实有效的履职举措,支持农村加快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构建一体化的城乡发展格局。
城乡融合发展涉及城乡两个地理空间、多种要素,首先要实现规划融合联动。2010年8月下旬至9月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与城乡规划立法同步进行,通过执法检查了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2010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城乡规划条例,条例坚持城乡统筹,立足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了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现城乡融合发展需要激活城乡发展资源要素,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支持技术、土地、数据、资金、人才向乡村流动。1994年8月制定的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进一步理顺我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体制,畅通技术资源要素向农村聚集的通道。2022年5月修改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严守耕地红线,规范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优化土地要素配置。2021年3月制定的大数据发展条例,提出要推进涉农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利用大数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2022年7月制定的地方金融条例,明确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农业、农村、农民融资增信作用。2022年12月制定的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规定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必须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组织化程度。2009年12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牢固树立“抓农业产业化就是抓工业”“抓农业产业化就是发展县域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致富农民”思想,增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紧迫感。2010年4月制定、2022年9月修改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法治方式促进、规范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专业合作社联农带农富农的能力。
均衡化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一体化的基础设施能够缩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推动城乡融合。2005年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我省城乡工业用电实行同网同价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进行重点督办,召集代表和物价、电力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共同研究农村电网改造办法,督促省政府提出城乡同价的具体方案。2012年10月制定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围绕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询问,2018年7月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法监督职权推动提高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护、养护水平,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2016年9月制定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将保护范围由城镇扩大到城乡,在立法层面实现了城乡集中式饮用水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一体化保护。2023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依法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农村地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
安徽承东启西、连南接北,是长三角连接中西部的重要通道,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保障、监督推动、代表聚力作用,服务我省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是安徽融入“长三角”的切入点。2010年1月,国务院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11年6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这一创制性法规在立法定位、制度设计、法规体例等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充分体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为示范区科学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了法治保障。此后,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开展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为示范区建设把脉定向,提出要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破解资源环境约束难题,完善专项发展规划等意见建议。
随着安徽全域纳入长三角规划,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成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关注点。2018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重点就任务举措、推进机制、法治协同等作出规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与沪苏浙三省市人大同步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实现了用法治力量保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突破。2019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情况报告,就高质量推进“一圈五区”建设、积极打造科技创新共同体、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大力提升更高层次开放水平、全面推进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等方面工作提出审议意见。
伴随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地方人大职能,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优先安排立法项目、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跨区域调研视察。为破解长三角地区跨区域生态治理难题,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2018年9月,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专章规定“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2021年4月1日,与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同步施行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2023年7月,通过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专设一章聚焦长三角流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为加快实现大型科学设施协作共享、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省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5月制定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推动长三角科创共同体建设;2022年5月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增加关于科学仪器与设施共享等规定;2022年9月与沪苏浙人大同步制定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助力提升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为破解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省际毗邻区建设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了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马鞍山、滁州、宣城3个代表团的13名代表提出的“省级层面支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建设”等建议,推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长三角省际毗邻地区(安徽)新型功能区建设指导意见》,支持具有合作意愿、合作基础、发展潜力的毗邻地区有序创建新型功能区,共同探索各具特色的“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一体化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进一步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现了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国内大循环的空间才能更广阔、成色才能更足。”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投身区域协调发展“一盘棋”实践中,充分履行立法职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向更加均衡、更高层次迈进,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篇章贡献人大力量。
供稿:研究室宣传处
执笔:《江淮法治》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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