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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摘要(776—800)

来源:  编发:   发布日期: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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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号)

关于在G3高速公路濉溪县双堆集段

开设出口的建议

淮北代表团周磊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交通厅

上级部门从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帮助,支持在双堆集镇开设高速公路出口,促进皖北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家园。

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77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周磊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在G3高速公路濉溪县双堆集段开设出口的建议》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双堆集位于G3京台高速宿州南收费所和鲍集收费所之间,距宿州南收费站仅21公里。经向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了解,宿州南和鲍集两收费口都是2进3出,目前都使用1进1出,日平均交通量分别为785辆次、1108辆次,远低于设计流量,现有道口设置、规模满足远景交通量增长需求。
目前若在濉溪县双堆集段开设出口,需要投入大量建设资金,造成资源浪费。因此,从改善交通环境和实现最佳社会经济效益考虑,暂不宜增设出入口。待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和水平,达到增设互通条件时,我厅将积极协调项目业主做好开通事宜。
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并期望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第777号)

关于出台住宅小区

大病统筹维修基金条例的建议

淮北代表团叶红平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住建厅

1、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升到小区“大病统筹”维修基金条例立法中去;2、政府在出让金总金额中提取合计10%,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同时让维修基金继续保值、增值;3、当发生大的维修项目时,若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时,由物业公司交由业主委员协商物业维修基金统筹办理。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
一次会议第77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叶红平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出台住宅小区“大病统筹”维修基金条例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指导。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立法,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强资金管理与使用,促进资金保值增值,是关系到广大业主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一项民生需要,也是我们多年期盼与努力推进的一项工作。我们将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认真总结《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情况,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与草案的起草准备工作,本着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原则,争取上级立法机关重视,落实立法计划,推进立法进程,特别是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与您的建议,积极落实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在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相应责任义务,创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措机制。
二、加大现行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落实好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业主所得收益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定。推广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建设中,保留部分经营性用房,以其出租经营收益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经验做法,多渠道扩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源渠道。
三、建立健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依法依规并在保证业主及时、有效使用资金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资金的存储期限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工作,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
四、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调研,听取广大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当事人意见和建议,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和简化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以及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纳入物业服务费等工作试点。
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第778号)

关于加强有关医疗广告管理的建议

淮北代表团王子干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卫生厅

加强对电视、报刊上有关医疗方面广告的监管。

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778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王子干等3位代表:
您在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新闻部门有关医疗广告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当前,新闻媒体医疗广告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医疗广告通过假冒“名医专家”、对疗效作欺骗性承诺等方式,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就医权益。这些问题不仅在我省客观存在,在全国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您的建议切中时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
新闻媒体医疗广告的管理涉及工商、党委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等多部门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了工商机关作为广告活动的监管主体,并对医疗广告施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前审查与工商机关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党委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则负有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义务,并追究媒体负责人领导责任的职责。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媒体医疗广告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牵头职能,进一步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与党委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对媒体医疗广告进行联合监管;按照《广告监测工作规定》,对媒体广告进行监测,重点监测医药类广告;通过召开媒体通报会、媒体负责人约谈会等方式,指导媒体贯彻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履行广告审查责任。积极开展大众媒体广告审查员培训,提高媒体广告审查员依法审查能力;大力开展以医疗广告为重点的广告专项整治工作,5年来查处各类违法医疗广告案件276件。省委宣传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媒体广告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秩序的意见》,推动媒体强化自律;通过新闻通气会、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对出现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媒体严厉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协调媒体推出报道,揭露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欺骗性、危害性。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扎实开展“广告集中监管月”活动,加大对各类医疗广告的检查力度;及时下发了《关于停止播出肝病治疗仪等55条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通知》,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17起。省卫生厅认真组织医疗广告的审批、监测工作,2007年来,共审查医疗广告1356件。开通举报热线电话,5年来受理举报80余件。每年组织开展打击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5年来对189家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经过多年的治理,我省媒体医疗广告违法率逐年降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监测数据,我省2012年度媒体广告违法率在全国36个单位中排在第12位。今后,各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新闻媒体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共同规范好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下一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和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与联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强化综合执法检查,完善标本兼治措施,整合监管资源,增强监管合力,采取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挂牌督办等形式,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和实效。
二是会同党委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指导媒体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强化医疗广告审查工作。会同广告行业组织开展媒体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
三是加强媒体医疗广告监测,继续把医疗广告作为广告监测的重点,扩大广告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虚假违法的媒体医疗广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是加大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重复发布的现象,严厉查处监测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公开曝光一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
五是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2013年4月24日,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全省工商系统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动员会,部署全省工商系统自2013年4月底至7月底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以医药广告为整治重点的专项行动。省委宣传部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媒体广告自查、抽查活动,对内容存在导向问题的广告,公开点名批评,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约谈媒体负责人,限期整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刊播有关部门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监测公告和消费警示,加大虚假违法广告的揭露力度,增强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氛围。推动新闻媒体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领导责任。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督促广播电视机构加强自律,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加强责任追究。加强对广播电视医疗药品广告的监听监看。加强对各级播出机构负责人、广告业务负责人和广电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省卫生厅将继续加强部门合作,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维持高压态势,对违法医疗广告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营造良好的医疗广告环境。
王子干代表,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多多建言献策,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
 

 

(第779号)

关于切实保障正规医院医务人员行医安全的建议

淮北代表团王子干代表

办理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及时强制处置医闹行为,引导患方走正当途径提出合理诉求,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行医安全。

 

(第780号)

关于加强对医院医疗收费监管

严惩套取新农合与医保资金的建议

淮北代表团王子干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省人社厅

近年我省新农合及医保资金投入量大,部分医院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建议严格管理,对套取新农合及医保资金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78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王子干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所提“关于加强对医院医疗收费监管、严惩套取新农合与医保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新农合制度建立以来,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符合条件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增加,新农合基金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对此,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出台了新农合基金管理意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意见等,不断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每季度通报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约谈费用不合理增长医院,加大对违法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套取新农合基金、骗取新农合补偿款的,全额追回流失资金并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确保了新农合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2011以来,总计将351家违规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给予暂停违规病种报销、暂停即时结报等处罚。将113家违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V类管理,起付线最高、政策性补偿比最低,不实行“保底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2012年,又将84家违规省外医疗机构纳入预警管理,限制其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等,且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等。近年来,省农合办直接暗访医疗机构200多家,受到处理的有50多家。
由于监管人手不够、手段不全等方面原因,目前仍存在个别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高度重视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严把新增定点机构准入关,严格规范基金财务管理,密切关注定点医疗机构的数据信息,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整改问题,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暗访和处罚力度,采用重点监控、V类管理、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一系列手段措施,规范现有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确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新农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新农合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第781号)

关于重视并加快老年护理专业队伍建设的建议

淮北代表团戴敏代表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1、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做好规划;2、在中职院校开设老年护理专业;3、做好老年护理员执业培训工作;4、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的职称评审体系并提高待遇。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78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戴敏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重视并加快老年护理专业队伍建设“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从我省的情况来看,1998年安徽即已进入了老龄社会,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省份之一。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安徽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097.1万,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5.1%;204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2276.6万,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正如你们在提案中提到的建立健全专业化的养老助老服务体系,培养专业养老护理员已迫在眉睫。
一、关于“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好规划”问题。近几年,政府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提高对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老年慢性病患者等人群提供长期护理、康复、健康教育、临终关怀等服务的能力。研究制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中也提出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省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 “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确保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三、关于“做好老年护理员执业培训工作”问题。省民政厅在制定《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时,提出了“5年全省各级培训3万名养老护理员”的养老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且每年举办1-2期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在具体措施中,民政厅提出了“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分层级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体系。根据养老护理员的具体工作范围,合理划分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的工种和一般性培训的工种。对老年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工和心理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从事其他简单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的人员,鼓励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对养老服务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四、关于“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的职称评审体系并提高待遇”问题。<span style="background: white; color: black; font-size: 1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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