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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

来源:法规二处  编发:法规二处   发布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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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102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如有意见请在下面对话框中直接回复,或发电子邮件到邮箱:7752316qq.com。纸质意见请邮寄至: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2号楼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并请注明法规征求意见

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5516360851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

图书馆法》办法(草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作为重要任务,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建设成为本地区文献支持、知识信息和学习、文化社交的中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等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公共图书馆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依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建设固定馆舍、流动服务设施和自助服务设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鼓励社会力量在公园、文化园区、景区、街区、都市商圈等场所,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馆舍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按照图书馆的功能和环境要求独立分区。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应当根据区域常住人口数、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因素确定。馆舍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集公众意见。

第十条  省图书馆除具有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外,承担本省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行业协作协调、业务标准研究、科技运用与信息化推广等业务,推动全民阅读,开展交流与合作。

设区的市图书馆除具有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外,承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

县级图书馆除具有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外,承担参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室)业务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运营模式、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等应当纳入城镇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公共标识系统。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发挥其在运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健全馆藏体系,兼顾纸质、数字和其他信息资源,并在保证印刷型文献入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电子文献品种和数量。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以区域常住人口数为基数,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备纸质文献,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并根据当地读者和居住的外籍人员的需求,配置相应的外文文献。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采取分级分类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评选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改善古籍存藏条件,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推进古籍数字化建设。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发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正式出版物或者编印的内部资料。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报告。年度服务报告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经费使用、馆藏结构、借阅服务、阅读推广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存在人员缺乏等困难的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可以根据实际,通过政府委托运营整体场馆或者部分项目的形式,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运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以省图书馆为中心馆成立本省公共图书馆联盟,统筹推进本省公共图书馆资源共享、阅读推广、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等工作。

鼓励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成立本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联盟。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支持阅读空间等纳入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设区的市可以以市图书馆为区域中心馆,统筹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功能融合,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长三角公共图书馆网借图书服务、信用服务、智库服务等联盟,推动长三角公共图书馆服务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当地公共图书馆开展跨地区文献互借服务、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等活动。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服务。

支持公共图书馆采取多种服务方式,为偏远地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改造功能布局,提升阅读舒适度,改善服务品质。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读者需求,提供文化创意、艺术展览、文化沙龙等特色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建设智慧图书馆,并通过本馆网站或者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线上书目查询、文献借阅等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七条  每年第二季度为书香安徽阅读季,每年九月为江淮读书月。

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推进全民阅读。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取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展网络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读者需求调查,及时调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机制,规范志愿者招募,加强志愿服务培训和管理,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推动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服务功能。鼓励通过设立旅游咨询台、为景区发展提供文献信息支持、合作开展研学活动、联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方式,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通过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等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使用文明用语,热忱服务,尊重和维护读者隐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公共图书馆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

图书馆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1926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袁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塑造美好生活的重要举措。图书馆是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承担着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重要任务。201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实施,为图书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199月,习近平总书记给国家图书馆老专家回信,深刻指出了图书馆事业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为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更高质量发展,建设书香安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公共图书馆法》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补充。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在省人大监督指导下,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稳步发展,年流通人次、书刊文献外借册次、举办活动场次、读者参与人次、网站访问量等主要服务指标,进入全国前10。全省公共图书馆联盟、免费开放绩效考核、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服务等,受到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充分肯定。为更好地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创新发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

(三)制定《实施办法》是推动解决我省图书馆事业短板的现实需要。当前我省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均衡、部分场馆设施薄弱、队伍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与沪苏浙相比,办馆条件差距较为明显。全省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1509人,相当于沪、苏、浙的70%42%37%;每万人公共图书馆面积89平方米,相当于沪、苏、浙的49%46%40%;年财政拨款4.5亿元,相当于沪、苏、浙的29%33%34%。为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推动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调动各方力量参与。

二、制定过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高度重视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2019年成立起草小组,通过深入学习研究,明确立法思路、草案框架,20203月形成初稿。20204月至20215月,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站征求社会意见。经反复修改,今年6月底,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审议,之后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做好修改送审工作。916,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深化公共图书馆定位。一是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事业新要求,对公共图书馆的定位作进一步明确(第三条);二是结合群众需求、发展趋势和国家“十四五”规划,进一步丰富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针(第三条)。

(二)强化政府保障责任。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第五条);二是按照均衡发展要求,明确政府在公共图书馆规划布局、合理设立、总分馆制建设等方面的职责(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三是明确政府在提高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保障能力,做好经费支持、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等职责(第四条、第十一条)。

(三)提升图书馆服务效能。一是针对我省实际,明确了文献资源建设标准,细化了正式出版物缴存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资源整合,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三是细化了公共图书馆数字文化服务建设内容(第二十六条)。

(四)鼓励引导社会参与。明确各级政府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运营(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此外,还对相关部门、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实施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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