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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来源:宣传处  编发:宣传处   发布日期: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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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

水陆联动多部门协同执法形成禁捕合力

 

    一块红袖章、一台流动喇叭、一枚口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光辉村专职护渔员陈永兵清早就开始了长江岸线巡查工作。

  “乡亲们,现在长江边不能垂钓、电鱼、毒鱼、炸鱼,也不能下地笼,偷捕长江渔业资源是违法犯罪行为,轻的罚款拘留,重的判刑坐牢……”巡查途中遇见村民,陈永兵总爱叮嘱几句。在光辉村,像陈永兵这样的专职护渔员还有6名,他们不仅需要负责岸线巡查、监督偷捕,还兼任着政策宣传的职责。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捕是保护长江母亲河的重要举措,如何有效打击非法捕鱼以及帮助渔民“转型”,安徽不仅有积极行动,还有了专门决定提升法治刚性。

  3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围绕安徽省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责任分工、违法行为打击、执法联动机制建设、渔民安置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

  “过去我们看到渔民违法捕捞,劝阻之后,不知道要找哪个部门进一步解决问题,乡政府、派出所、船舶站、海事局,禁捕涉及部门挺多,护渔队也搞不清楚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哪一块,导致禁捕措施无法有效执行。”陈永兵说。

  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具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职责交叉等特点,《决定》明确了长江禁捕工作涉及部门的责任分工,省政府需要将长江流域禁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工作。同时,还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市县政府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做好禁捕保障工作。乡镇政府开展区域日常巡查,加强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敦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在省内的几个沿江城市,我们看到饭店酒楼高高地悬挂着‘长江江鲜’‘野生江鱼’等招牌,有的甚至打着‘江鲜’的名号进行虚假宣传,餐饮市场的巨大需求是长江非法捕捞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安徽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毅说,“为了及时发现、有效处置违法行为,《决定》突出焦点问题,明确了对非法捕捞以及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决定》规定,非法捕捞、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在禁捕区域、禁捕期限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为了形成禁捕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决定》建议建立联动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发挥皖事通办平台、网格化管理等优势,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理机制,省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行政等部门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

  “我们家世代在江里以捕鱼为生,现在国家发布禁捕政策,我们坚决拥护,乡里还聘用我为护渔员,现在收入稳定了,生活也在一天天变好。”和陈永兵一样同为光辉村专职护渔员的毛小宝说。

  对于禁捕退捕之后的渔民,《决定》给予了特殊照顾:本省应当坚持推进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和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禁捕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长江禁捕退捕渔民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此外,禁捕退捕渔民的低保、临时救助、医保、社保等,也有明确的保障。

“以前大家不愿上岸,觉得离开了渔船一家人就断了生路,现在看来,只要我们肯努力,岸上的生活更加美好。”毛小宝说。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4月6日

                 作者:范天娇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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