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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治护航乌江碧水长清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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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是长江上游右岸最大的一级支流,是贵州第一大河,是贵州人民的“母亲河”。

按照“急用先立”的要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将乌江保护立法列为今年的新增计划。历经三次审议,202212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31日起施行。

对接长江保护法,力求务实管用

为治理和保护乌江,近年来,贵州举全省之力提升乌江生态治理能力,乌江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但仍然存在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三磷”污染依然突出、部分支流水质超标等问题。

“制定乌江保护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有效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介绍:保护好乌江碧水长清、不仅是党中央交给贵州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全省人民的殷切期盼和共同愿望。

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反映民声。“对接长江保护法,制定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将乌江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鼓励公众参与保护”……该《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立法团队将开门立法贯穿始终,充分发挥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常委会列席代表座谈会等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途径,最大程度汇集专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智慧。

尊重和顺应群众意愿、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满足乌江流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的现实需要十分必要。省人大法制委相关人员介绍,《条例》制订过程中,经过积极探索、多方论证,乌江保护的思路逐渐明晰,一个个群众的意愿在《条例》中给出了答案。

从规定各部门、企业和地方政府在乌江保护中的职责,到明确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依法加强乌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管理,到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条例》共1185条,每条都力求真管用可执行,切实为推进乌江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树立问题导向,立足源头治理

多年来,出于运输成本、取水、环境承载力等方面考虑,乌江流域存在“化工围江”等问题。资料显示,乌江支流瓮安河、息烽河等沿岸布局了5个化工园区,建成了70多家化工企业,还有30多个化工项目在建或拟建,距离岸边最近的化工企业仅有50米。

如何对乌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进行严格管控?《条例》规定:“对乌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划定乌江支流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乌江治污,关键在治磷。《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建立磷矿开采、磷化工企业特别排放限值和排污许可双重控制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并分别对磷矿开采、磷化工、磷石膏库的污染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管网混错接问题突出,污水收集率、纳管率不高、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者发生溢流等问题,条例规定,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明确,应当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县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

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众多,勤劳的各族人民创造了辉煌的民间民族文化,蕴藏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为了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以及红色文化遗存、文化遗产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条例》设“文化保护与传承”专章,用8个条款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各方职责,促进有效监管

除了明确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磷石膏治理等方面外,《条例》还单列专章,分别对“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省人民政府和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怎样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条例》规定,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乌江流域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规定,对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此外,对于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千里奔腾,厚泽两岸。《条例》将为乌江保护提供详实的“说明书”和“任务单”,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信息来源:贵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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