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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打好净土保卫战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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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1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讲话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在刚刚召开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把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作为重要内容。因此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净土保卫战,有必要制定《办法》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

二是立足我省实际,保障上位法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内在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11日起施行,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系统的法治指导和保障。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农用地的风险管控有待进一步加强细化具体举措,部分地方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的风险依然存在,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推动上位法的贯彻实施。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2022年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草案)》送审稿。712日省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委托滁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调研,集思广益,提高《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1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办法(草案修改稿)》。18日,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了《办法》。

三、《办法》制定的内容

   (一)立足省情,合理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重要的一环,政府在其中要发挥重要的监督管理作用。《办法》:一是明确政府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二是分类设定部门职责,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长三角作为相邻的地域空间,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在多方面展开合作,并且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地域上的相邻决定了污染防治协同协作工作的必要性。通过构建长三角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在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合作,有利于提高土壤污染联防联治水平。《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与长三角地区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

(三)做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制定等基础性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且需要科学标准支撑的严谨事业。《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一是在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上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二是为了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三是对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作了规定,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及其对土壤、地下水、农产品的影响;四是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规定的有关农用地地块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四)细化土地利用进行环评的具体规定

环评是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保障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事前管控手段。为此,《办法》一是明确编制所列举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规划;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规定环评文件中要对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预防措施予以明确。

(五)完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污染预防和检测一直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全面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目录,并明确了纳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六种具体情形,包括:普查详查确定为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块的企事业单位,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事业单位。

(六)对“症”防治,区分用地种类做好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块的主要用途不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重点有所差异。《办法》根据农用地、建设用地的不同类型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作出规定。一是作出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规定,明确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管控标准、防治措施、修复目标,且不得对土壤等造成新的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和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和效果评估报告要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主要内容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移除污染源等防范措施。二是对农用地实行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细化管控措施,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制定安全利用方案;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采取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批后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等风险管控措施;同时针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上述两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三是对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列举具体情况,细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上位法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评估报告评审工作以及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修复措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根据需要,由效果评估报告提出管理要求,实施后期管理;风险管控、修复不达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确保建设用地防治效果达标。

(七)确相关主体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责任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为此,《办法》规定,一是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等义务,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二是企事业单位拆除设施、建筑物等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三是对矿山企业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采取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措施;四是对塑料防尘网的使用和回收作出规定;五是对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责任作了规定。

(八)做好保障和监督工作

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是要求政府提供有效全面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相关信贷投放力度和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人民政府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用于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以及其他事项。二是为了更好的细化上位法规定的约谈制度,提高其可操作性和约谈效果,预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相关问题的发生。《办法》根据土壤污染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明确了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恶化、存在违法开发建设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应当约谈的四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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