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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建房屋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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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11日起实施。现将条例制定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20224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是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推进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我省自建房屋总量大,部分自建房屋存在结构不合理、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安全隐患,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城中村”、城市郊区等区域问题比较突出。部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失修失养危险房屋较多。我省自建房屋管理体系不够健全,部门职责不太明晰,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局限性。为了引导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力度,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隐患,夯实自住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全责任,实现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条例制定过程

根据2022年度立法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299日,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9271116,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次进行了审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委托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多次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从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三十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工作机制

了强化自建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自建房屋的安全使用

自建房屋的安全使用是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的关键,为了明确自建房屋的安全主体,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一是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性质合理使用、装修自建房屋对自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的修缮、维护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自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明确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实施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七项行为,包括: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阳台对他人房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等。三是规定自建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包括:达到或者超过设计年限的;改建、扩建、移位的;建筑用途或者使用环境改变前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损伤、变形等。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四是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五是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六是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七是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利用自建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在第章中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屋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部门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电影管理等部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二是以自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有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三是鼓励和支持开展新技术研发,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四是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五是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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