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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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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2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修订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

(一)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强调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此,有必要修订办法,围绕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不断增强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871日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一致,有必要及时修订,以保证法治统一实施。

(三)是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如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是否可以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如何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等。《办法》的一些规定已滞后于实践发展,需要修订。中央和我省对促进、规范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省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创造和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这些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有必要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

二、办法修订过程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2712日,省政府第1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修订草案)》。727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中央驻皖单位、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宿州市、舒城县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召开多次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办法修订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9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实施办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运行、指导与服务、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修订内容:

(一)明确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党建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实施办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明确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

为了落实长三角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强化与长三角地区省市协同发展,实施办法着力推动与长三角地区省市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长三角地区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设立和运行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结合上位法的相关内容,实施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作了规定: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章程制定、成员和组织机构、解散和清算、财务管理等作出指引性规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组织以及从业人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细化合作社成员出资范围,明确了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以用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明确了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按照章程约定的方式进行评估作价。三是明确不得侵害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五项禁止性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四是修改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七项禁止性行为,明确其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等。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

建设与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和政府指导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国家支持“三农”的重要渠道和可靠载体,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职责。实施办法结合中央和我省对指导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加强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得收费;有关组织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二是明确有关部门指导、服务职责,健全相关服务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推介、销售农产品;部门间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共享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三是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新增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开展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合作社注销程序,分别对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引导申请注销,简易程序注销作出规定。四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矛盾纠纷处理,鼓励自行和解,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等依法及时处理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实对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实施办法结合中央和我省扶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创造积累的成功经验,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升其服务带动能力等,促进政府进一步优化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发挥其服务农村、农业、农民的功能,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拓展经营内容和领域,完善与其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服务带动能力作出规定。二是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范围,支持合作社开展农技推广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休闲农业等乡村产业,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销方式,鼓励支持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强化品牌营销推介,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打造品牌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合作社结合本地优势产业研发新产品及加工品,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新增农商对接扶持机制,有关部门及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商对接、产销衔接,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新增科研立项扶持机制,有关部门及组织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支持合作社相关项目优先立项、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合作社开展技术研发等合作;新增人才建设扶持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鼓励返乡下乡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合作社引进职业经理人。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五是落实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作出规定;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支持作出规定;落实用电优惠政策,对合作社在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建设在农村的保鲜仓储设施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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