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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提升街道人大工作水平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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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12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条例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法律规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推动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街道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任务不够明晰、组织建设不够完善、作用需进一步发挥等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务实管用。认真梳理和总结我省街道人大工作情况,学习借鉴省内外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并将我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化。

二、条例制定过程

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代表多次提出制定《条例》的相关立法议案和建议,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高度重视,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人选工委会同法工委,广泛听取、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起草形成《条例》草案。20223《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于20227月下旬、9月下旬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法工委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929上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个方面:

(一)关于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开展工作原则和职责

1. 明确街道人大工委设立的有关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条)。

2. 明确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工作原则: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第三条)。

3. 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责:明确规定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履行的具体工作职责(第四条)。

(二)关于街道人大工委的组成及其成员职责

1. 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的组成:一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设专职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二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依法提名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三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第五条)

2. 明确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职责:规定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街道人大工委会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检查和督促代表和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处理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第六条)

(三)关于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程序

1. 明确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的程序:一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第七条)。二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代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第八条)。

2. 明确街道人大工委日常有关工作程序:一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监督等活动形成的报告,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的建议、批评、意见,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处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街道人大工委,并向代表反馈。(第九条)二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围绕涉及本辖区的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民生实事等重点协商事项,组织代表、人民群众、街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加强沟通协商(第十条)。

(四)关于人大街道工委自身建设及相关工作制度

1. 明确常务委员会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一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重视街道人大工委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对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二是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三是规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第十一条)

2. 明确街道人大工委加强自身建设的相关制度:一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调研视察、联系代表和选民、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第十二条)。二是规定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第十三条)。三是规定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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