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条例解读>内容详情

守护地方金融安全 助力地方金融发展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30  
【字号:

7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过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101起施行。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 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由地方实施监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是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金融业发展迅速,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中央及省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意见。但与此同时,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控和监管压力不断加大,全省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时执法手段不足。为有效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必要制定《条例》,通过地方金融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2021年初,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将制定条例》列入审议类项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省政府报送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送审稿)》后,省司法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了调研,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通过省政府网站、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1112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2111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滁州进行了调研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中央驻皖单位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和认真修改,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章六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基于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管理权限的划分,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发展;界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范围,即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同时,考虑到中央相关文件虽然未将投资公司等四类组织列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但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该四类组织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因此,条例在附则中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作出规定。

(二)明晰政府和部门责任

明确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一是明晰政府责任。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非法集资处置责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推动金融产业发展,落实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非法集资处置的属地责任。二是明确部门责任。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推动地方金融发展。设区的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规范

为了保障地方金融组织安全平稳运行,防控金融风险,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备案、报告责任、禁止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试点资格二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等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等材料;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资产安全等重大事项及其处置情况;报告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等重大风险事件。四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资格取得文件,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五是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说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六是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做好行业风险防范工作,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条例作出多方面规范,持续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一是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二是规定多种监管方式和措施,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与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监督管理谈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

(五)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为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领域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协同、风险防范责任等机制;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三是明确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安徽省)的协作配合,组织协调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为强化金融风险处置,条例明确:一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皖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二是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三是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风险处置措施。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无法消除或者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四是非金融企业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六)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

加强对非法金融活的防范和处置,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一是明确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工作应当遵循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三是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本行业、本领域风险排查、监测预警;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测非法金融活动,报告发现的线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查验义务、核对义务。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法金融活动处置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非法金融活动经依法认定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停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有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信用管理措施;非法金融活动未构成犯罪的,批准机关、主管单位、组建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监督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清理债权债务。

(七)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地方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促进地方金融又好又快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二是明确推进构建地方风险投资、银行信贷以及权益类交易市场等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推动建立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四是明确支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服务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建设。五是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六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融资对接机制。七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直接融资服务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八是明确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加强对本省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将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九是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您是本站第14597774位访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0500551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379号
总值班室电话:0551-6360823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