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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沿线管理 构建安全运输网络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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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101实施,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运输工具,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和发展,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作出重要指示。201910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秘书局整理的“高铁沿线隐患重重涉及多方主体,铁路部门陷入无权无责无手段尴尬境地”信息上作出重要批示,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形成地方政府与铁路部门各负其责、共抓共管机制,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是适应我省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我省铁路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营总里程的大幅增加,确保铁路安全的压力持续增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复杂多变,不可控因素增多,容易出现反复、反弹,防范和治理难度大。为有效预防、化解影响铁路安全稳定的突出风险源,加强我省铁路安全管理,保障我省境内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条例》。

三是促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铁路是跨区域的线型工程,需要各地通力合作,联合监管。根据《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我省与长三角地区沪、苏、浙正在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沿江高速铁路通道规划和建设,协同建设长三角地区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为保障长三角地区铁路安全联合监管和区域合作的有效实施,促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与沪、苏、浙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推动将制定《条例》列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协同立法项目。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201911月,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在中铁上海局有关报告上作出批示,要求标本兼治抓,推进铁路安全法规建设2021年初,报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定的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将《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初次审议类项目。省司法厅根据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1916日,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公司、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27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条例》。

据了解,沪、苏、浙已相继出台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界定铁路安全管理职责

保障铁路安全运行,需要厘清地方政府和铁路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协同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条例》一是根据上位法明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二是规定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协助工作;三是规定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或者机构牵头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压实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责,共同保障铁路安全。

(二)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保证铁路安全,铁路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保障铁路安全的职责,防微杜渐,不断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制度。《条例》要求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为确保铁路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三)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

加深社会公众对铁路安全相关制度和知识的了解是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意识的重要前提。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高速发展,公众对铁路安全关注不断提高,要做好铁路安全工作,维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公众的参与必不可少。《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四)着力保障铁路建设安全

铁路建设是铁路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是保障铁路运行安全的前提基础。为了有效解决我省铁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切实加强我省铁路安全管理质效,《条例》对铁路建设安全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预防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影响铁路选线专项规划的实施;二是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是开展安全影响等评估,防止、减少铁路项目建设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影响;四是要求铁路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五是针对铁路与其他道路设施交叉的情况,要求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六是对铁路客运车站的规划、建设作出要求,保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旅客出行安全便利,保障施工安全;七是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五)有效实施铁路线路安全管控

线路安全是铁路安全运行的核心,为了确保铁路线路安全,加强铁路沿线环境治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条例》要求在铁路线路两侧依法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管控,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烧荒、放养牲畜等影响铁路安全的活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要加强管理、排除隐患,同时对铁路沿线的其他可能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情况作出规定。

(六)积极防治铁路沿线噪声污染

为了改善铁路沿线居民生活环境,保障沿线居民的身体健康,《条例》对铁路沿线噪声污染防治作出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铁路,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以及铁路运行对沿线既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噪声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七)切实加强铁路车站周边地区综合治理

铁路车站是人员聚集、流动性大的重要公共场所。加强铁路车站周边地区治安防控等综合治理对于保障铁路车站周边道路畅通,保护出入站旅客人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整体文明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条例》要求,铁路车站所在地政府将铁路车站周边地区治安防控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治安联防联控机制,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铁路车站周边地区实施综合管理。

(八)全面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货运和客运是铁路运输的两个重要方面,针对这两类运输特点作出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有效预防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条例》一方面针对货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且对货运过程中禁止承运的情形作出列举;另一方面针对客运,要求旅客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对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作出规定。

(九)协同推进联合监管和区域协作

铁路自身的管理体制和铁路运行跨区域的特点共同决定了铁路安全管理中联合监管的必要性。《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铁路安全生产协调机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工作责任制、应急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编制涉及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地方铁路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相关省(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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