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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 安徽立法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宣传处  编发:宣传处   发布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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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基础设施、促进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共九章、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提高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为了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生活,条例在总则中规定: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振兴发展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项目、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

为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上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条例在第二章中规定:建立健全革命老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精准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先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列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

加强革命老区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供水、建设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提高农村房屋设计和建造水平,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革命老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安排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支持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森林康养基地等。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强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步伐的必要条件,为此,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将革命老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推进革命老区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运输通道和区域路网布局。

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革命老区新一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互联网运营中心等。

促进产业发展,加强产业合作

为了推进产业发展,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条例在第四章中规定:要培育壮大革命老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数字经济。推进革命老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等研发机构。

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推动革命老区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革命老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省际毗邻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合作示范区。

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条例在第五章中规定:一是实施革命老区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二是推进革命老区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三是支持革命老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推进产城融合,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四是推进革命老区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加强特色小城镇和特色小镇规划、培育、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条例在第六章规定:统筹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建设大别山区生态屏障、水土保持工程;加强革命老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加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力度,建设大别山动植物资源基因库。

加强革命老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大革命老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为了加大革命老区公共服务投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条例在第七章规定:开展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统筹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推进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革命老区民生工程的投入;加大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资金投入。加快发展革命老区教育事业;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革命老区流动,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革命老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文体设施建设。

持续提升革命老区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分类推进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支持革命老区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革命老区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革命老区养老服务发展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机制。

建立完善项目、资金、金融、土地等保障制度

为了在重大项目、财政资金、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予以支持,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条例在第八章规定:对革命老区重大项目在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将革命老区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在财政预算、转移支付、信贷投放、政府性投资基金以及有关子基金、区域子基金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予以支持。

在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等方面给予革命老区倾斜支持;建立完善支持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建立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评估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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