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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 | 立法征求意见不走过场 省人大常委会对开门立法作出规定

来源:宣传处  编发:宣传处   发布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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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坚持开门立法,认真梳理归纳我省近年来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中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健全相关机制,确保立法征求意见不走过场,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

规定共18条,明确了立法征求意见事项,主要是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

关于征求意见工作的对象,规定明确主要是征求省直有关单位、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开展立法协商时,还应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协商、立法评估、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邀请列席有关会议等多种形式。

规定提出,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等6类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深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为提高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实效性,规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法规草案与拟征求意见对象的关联度,合理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对于专业性、领域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拟订出有针对性的征求意见问题清单。(范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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