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省外人大>内容详情

沈阳:控制吸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控烟宣传教育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1-09-29  
【字号: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10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控制吸烟场所与区域、控制吸烟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控制吸烟的范围是《条例》的重点内容,其中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在吸烟房间内可以吸烟。同时鼓励上述三类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具体为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座席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

  保护好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危害意义重大。《条例》规定推进无烟学校建设,体现了积极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无烟环境的立法精神。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条例》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为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同时,《条例》明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并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作了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条例》从预防、教育、监管、惩戒等方面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保护体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您是本站第15106184位访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0500551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379号
总值班室电话:0551-6360823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