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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出台常委会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办法

来源:法治日报  编发: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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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渝北实际,本办法规定报告对象新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安排区政府有关人员3名至5名;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六个月后重新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测评。”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在重庆市渝北区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据渝北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人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人大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要求,渝北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组织法、监督法有关规定,在2019年11月12日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主任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渝北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任命干部履职情况报告的方案》。通过三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是有效和管用的。为进一步优化完善任后监督工作,更好贯彻落实2022年6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分别征求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负责人、区委组织部、区“一府一委两院”的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报告对象包括渝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报告方式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实现届内五年分批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全覆盖。
  同时,渝北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由组成人员现场对任命人员履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连同报告测评结果反馈报告对象,要求报告对象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落实。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报告对象在三个月内整改,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六个月后重新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测评。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履职报告的测评结果及审议提出的意见报告区委,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一府两院”。
  “对任命人员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工作机制,是我区人大对任命人员任后监督方式的继承和创新,有利于增强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促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职。”渝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宗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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