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立法意见征求>内容详情

公开征求《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初稿)》修改意见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4-12-06  
【字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初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于202516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初稿)

注:黑体部分为拟增加内容,阴影部分为拟删去内容 

订草案初稿

修改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职权,规范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督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六条: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监督法第四十八条: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我省立法条例条: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应当围绕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监督法四十七条: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监督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第三方单位参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监督法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专题询问一般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

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监督法第四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四十八条: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第十  询问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和整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监督法第五十条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十九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姓名: *
电话: *
地址: *
主题: *
内容:
验证码:
提交

您是本站第16885630位访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05005511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379号
总值班室电话:0551-6360823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