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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社会事务群团工作处  编发:社会事务群团工作处   发布日期:2026-04-02  
【字号:

为维护法治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保障我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起草了《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就上述两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416日前将意见建议在安徽人大网直接反馈,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通信地址:合肥市中山路1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社会事务群团工作处;传真:0551-63608975;电子邮箱:ahsrdshw@163.com

 

 

                                                安徽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642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条【任期时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职责分工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对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

(五)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七)总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同意后公告;

(三)改选村民代表;

(四)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七)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选民条件 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二条【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十三条【选民名单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条【候选人条件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条【候选人提名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

村民提名推荐候选人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乡、民族乡、镇资格初审,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资格联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通过联审的候选人名单中,研究确定候选人。

第十六条【候选人的差额比例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七条【候选人公布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当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递补,并经资格联审后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选举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等情形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第二十条【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一条【投票方式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正式投票 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填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二十三条【计票及结果公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难以辨认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选票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当选结果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选举结果备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罢免要求的提出 村民委员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辞职的提出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同意其辞职,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职务自行终止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缺额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出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可以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经补选,仍缺额的,应当再行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举报处理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编造和传播不实信息、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追责问责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编造和传播不实信息、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组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实际确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条【任期时限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职责分工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市、区,下同)和街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对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

(五)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七)总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社区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成员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并报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十条【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同意后公告;

(三)改选居民代表;

(四)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七)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主持上一届居民委员会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居民委员会与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选民条件 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居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二条【选民登记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三)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登记选举的居民名单。

第十三条【选民名单公布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张榜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条【候选人条件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四)有一定文化水平、较强的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本社区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条【候选人提名】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

提名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街道资格初审,县级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资格联审,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通过联审的候选人名单中,研究确定候选人。

第十六条【候选人的差额比 居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对依法确定的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七条【候选人公布 候选人产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当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递补,并经资格联审后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选举方式 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等情形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居民代表应当到会投票。

第二十条【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一条【投票方式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正式投票 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代填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居民代为投票,但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第二十三条【计票及结果公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难以辨认的选票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选票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当选结果确认 选举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选举结果备案 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罢免要求的提出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监督。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召开会议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应当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居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居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辞职的提出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同意其辞职,向居民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职务自行终止情形 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居民委员会在五日内向居民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缺额补选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出缺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居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经补选,仍缺额的,应当再行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届满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举报处理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报,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编造和传播不实信息、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调整、变更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检举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居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居民打击报复的;

(五)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追责问责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编造和传播不实信息、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扰乱、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 辖有社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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