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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来源:法规二处  编发:法规二处   发布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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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拟提请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6年1月16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20251231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参加选举和表决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时间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十二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十三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和组织宪法宣誓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十六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十七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十八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十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旁听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执行。

二十四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二十五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厉行勤俭节约,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二十六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二十七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八 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二十九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三十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三十一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三十二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三十三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 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主席团根据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三十五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三十六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十七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三十八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十九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执行。

四十一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照《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四十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四十三 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发给代表。

四十四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主席团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并将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四十五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四十六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必要时,作补充报告。

主席团应当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四十七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十八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省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四十九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第一款规定的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印发会

第五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五十一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五十二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五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五十五 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五十六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五十七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十八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的组织,依照《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执行。

六十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六十一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六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六十四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六十五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说明。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六十六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六十七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六十八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六十九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七十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七十一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七十二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七十三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四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七十五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七十六 会议表决议案的具体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代表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款规定。

 

第九章 公  布

 

七十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所列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七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七十九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安徽人大网、《安徽日报》上刊载。

 

   则

 

    第八十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51230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斌

 

省人大常委会

916,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组会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及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省人大全体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各机构、设区的市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1215午,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26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严明会议纪律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对省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遵守会议纪律、履行请假手续作出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严明的会议纪律是规范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的重要保障。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就代表请假程序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对列席人员遵守会议纪律以及相关请假程序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款)

二、关于提出罢免案等的主体

修订草案第六十条、第七十条规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等可以提出罢免案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删去“三个以上代表团”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认为结合省人大工作实际,与地方组织法保持一致,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六十条、第七十条中关于“三个以上代表团”的规定。(修改稿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前代表听取意见的形式、代表发言时间、表决方式等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对于组成人员提出的增加秘密会议相关规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对秘密会议作出规定,是基于全国人大履行职责的需要,而省人大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基本不涉及需要召开秘密会议的事项,可以不作规定。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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